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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公出国(出境)政审工作规程
一、工作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、人事部关于印发《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》的通知(人发[1996]118号) 二、提供材料 1、《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》一式两份。 2、境外邀请函原件及中文译件,中文译件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章。 3、单位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(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)。 4、所在单位的出国政审报告(写明本人近期表现,有否政治和经济问题、出国任务、派往国家或地区、派出时间、经费来源等)一式两份。 5、本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。 三、办理程序 1、收到送审材料后,经办人对材料进行初审; 2、初审后报处领导审查; 3、报局领导核审; 4、报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审批。 四、办理期限 材料齐全受理后,按规定程序审核,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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