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、各有关单位:
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《关于开展2003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指导人员全国统一鉴定的通知》(劳社鉴发[2003]9号)等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省实际情况,现将我省参加职业指导人员全国统一鉴定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: 一、申报条件 (一)具有中专学历,经职业指导人员资格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相应的职业指导人员资格鉴定考核。(1)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7年以上者,可申报助理职业指导师资格鉴定考核。(2)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12年以上者,可直接申报职业指导师资格鉴定考核。(3)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17年者,可直接申报高级职业指导师资格鉴定考核。 (二)具有大学专科学历,经职业指导人员资格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相应的职业指导人员资格鉴定考核。(1)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3年以上,可申报助理职业指导师资格鉴定考核。(2)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8年以上,可申报职业指导师资格鉴定考核。(3)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13年,可申报高级职业指导师资格鉴定考核。 (三)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,经职业指导人员资格培训取得相应等级合格证书的人员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相应的职业指导人员资格鉴定考核。(1)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1年以上者,可申报助理职业指导师资格鉴定考核。(2)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5年以上者,可申报职业指导师资格考核(3)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10年以上者,可申报高级职业指导师资格鉴定考核。 (四)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,经职业指导人员资格培训取得相应等级合格证书的人员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相应的职业指导人员资格鉴定考核。(1)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2年以上者,可申报职业指导师资格鉴定考核。(2)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5年以上者,可申报高级职业指导师资格考核。 二、报名地址: 1、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 2、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办公大楼二楼大厅 三、联系电话: 1、65365312(鉴定) 2、65314448、65357015(培训)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:职业指导人员 鉴定 补充 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2003年8月27日印发 (共印120份) |
相关附件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