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开展2003年度职业指导人员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补充通知(琼人劳保培就[2003]33 号)

作者: 时间:2007-11-14

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、各有关单位:
  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《关于开展2003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指导人员全国统一鉴定的通知》(劳社鉴发[2003]9号)等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省实际情况,现将我省参加职业指导人员全国统一鉴定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:
   一、申报条件
   (一)具有中专学历,经职业指导人员资格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相应的职业指导人员资格鉴定考核。(1)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7年以上者,可申报助理职业指导师资格鉴定考核。(2)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12年以上者,可直接申报职业指导师资格鉴定考核。(3)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17年者,可直接申报高级职业指导师资格鉴定考核。
   (二)具有大学专科学历,经职业指导人员资格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相应的职业指导人员资格鉴定考核。(1)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3年以上,可申报助理职业指导师资格鉴定考核。(2)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8年以上,可申报职业指导师资格鉴定考核。(3)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13年,可申报高级职业指导师资格鉴定考核。
   (三)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,经职业指导人员资格培训取得相应等级合格证书的人员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相应的职业指导人员资格鉴定考核。(1)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1年以上者,可申报助理职业指导师资格鉴定考核。(2)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5年以上者,可申报职业指导师资格考核(3)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10年以上者,可申报高级职业指导师资格鉴定考核。
   (四)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,经职业指导人员资格培训取得相应等级合格证书的人员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相应的职业指导人员资格鉴定考核。(1)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2年以上者,可申报职业指导师资格鉴定考核。(2)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5年以上者,可申报高级职业指导师资格考核。
   二、报名地址:
   1、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
   2、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办公大楼二楼大厅
  
   三、联系电话:
   1、65365312(鉴定)
   2、65314448、65357015(培训)
  
  
  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
  
  主题词:职业指导人员 鉴定 补充 通知
 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2003年8月27日印发
  (共印120份)
  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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